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able Co., Ltd.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孙庆炎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孙翀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驰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臻女士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于本公司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吴伟民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安兴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吴斌、王培元、章旭东、陆春校、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胡建明、何烽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董事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监事章旭东,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公司董事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实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票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