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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 沪市 韩建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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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10

股票简称:韩建河山                     股票代码:603616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的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000万股,本次发行3,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14,668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韩建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本次发行前韩建集团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如韩建集团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韩建集团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韩建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田玉波、田雄、田兴、隗合双、付立强、魏良彬、李德奎、李保伟、高凌霞、刘江宁、孙雪、刘福海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该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该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璞石投资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嘉汇达投资和其他6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三、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A股并上市前留存的滚存利润由本次A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在当年盈利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具体分红比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董事会通过包含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