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则...... 45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福建茶花家居塑料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260174533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0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60,000,000 股,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hua Modern Housewar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 168 号,邮政编码:
350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14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利用股份制
企业的良好经营机制,发挥品牌、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竞争获取经济效益,为投资者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食品用塑料包装
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家居用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竹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模具制造;母婴用品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福建茶花家居塑料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陈冠宇、陈葵生、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小军等七个股东系以福建茶花家居塑料
用品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公司成
立时股份总额为 18,000 万股,各发起人及其持有股份数量、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冠宇 67,846,789 37.69%
2 陈葵生 35,894,312 19.94%
3 陈明生 32,310,826 17.95%
4 林世福 16,155,413 8.98%
5 陈福生 12,930,275 7.18%
6 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473,684 5.26%
7 李小军 5,388,701 3.00%
合 计 180,000,000 100.00%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闽华兴所(2013)验字 H-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3,14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