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嘉兴市舒福德电动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11780498339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8.32 万股,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Kees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秋茂路 158 号,邮政编码:
314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48.925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客户满意、社会满意、员工满意、投资者满意、合作
者满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电动床及其配套用品的研发;家用电
力器具及其配件的研发;计算机数据传感器的研发;控制器的研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的研发及应用;软件开发;电动床及其配件、家具、通用零部件、民用灯具、电机、电源适配器、电子元器件、床垫、床罩、纺织品的制造、加工;电动床及其配件、家具、通用零部件、民用灯具、电机、电源适配器、电子元器件、床垫、床罩、纺织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下设分支机构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黄小
卫、傅伟、吴韬、侯文彪、唐颖、单华锋、龙潭、凌国民、徐金华、陈艮雷、查歆、路健、王燕飞。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嘉兴市舒福德电动床有限公司股权所对
应的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人民币 336,337,770.03 元,其中
96,192,000元折股为 96,192,000元股,余额 240,145,770.03元转为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 3,507.0000 36.4583%
限公司
2 唐国海 2,592.0773 26.9470%
3 徐建春 1,442.8800 15.0000%
4 黄小卫 1,054.8552 10.9661%
5 傅伟 203.0433 2.1108%
6 吴韬 153.2434 1.5931%
7 侯文彪 145.2692 1.5102%
8 唐颖 134.6688 1.4000%
9 单华锋 68.3156 0.7102%
10 龙潭 68.3156 0.7102%
11 凌国民 57.7152 0.6000%
12 徐金华 52.2900 0.5436%
13 陈艮雷 52.2900 0.5436%
14 查歆 38.6980 0.4023%
15 王燕飞 24.2692 0.2523%
16 路健 24.2692 0.2523%
合计 9,619.2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848.925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848.9251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