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ghua Laser Technology Co.,Ltd.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278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10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晟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自股份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成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
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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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坚峰、冯一
平、谢高翔、陈金通、熊建华、邵波、冯一红、戚奇凡、王富青、
张建芬、蒋建根、钱明均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
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等
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佳水、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未满一年的,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黄明德、陈国海、孟爱明、任文峰、杨煦常、
任心连、骆明海、张桔圃、赵军林、马卫军、陶兴华、陈琦、金
福、谢伟东、周锋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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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晟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成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
满后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坚峰、冯一平、谢高翔、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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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熊建华、邵波、冯一红、戚奇凡、王富青、张建芬、蒋建根、钱明均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等股份。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佳水、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
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未满一年的,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黄明德、陈国海、孟爱明、任文峰、杨煦常、任心连、骆明
海、张桔圃、赵军林、马卫军、陶兴华、陈琦、金福、谢伟东、周锋承诺:本人
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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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
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
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是指浙江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具
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 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