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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8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
收入、利润,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 1,954,795,259.94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138.06%。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5)。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0 号),具体内容如下: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博天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 年,多记应收账
款 72,056,841.99 元,多记 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多 记应付 账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
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我局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峰峰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知悉 3 个案涉 PPP 项目存在虚增
收入以及 2019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璐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知悉案涉 EPC 项目已竣工结算以及
2021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峰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博天环境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此外,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怠于履职,致使博天环境内部管理失控,导致博天环境案涉违法行为,且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赵笠钧采取 7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告知书》,
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中包括
2017 年多记应收账款 72,056,841.99 元,多记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多记
应付账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
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
收账款 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 1,954,795,259.94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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