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80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16,760.2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债务重整完成后,公司通过主动发起诉讼
(仲裁)的方式解决公司和项目长期应收账款。部分诉讼(仲裁)案件通过
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收款方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诉讼(仲裁)
案件如后续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预计将对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加大回款力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25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16,760.24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2022 年 8 月 13 日、2022 年 12 月 21 日、2023
年 6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3 日和 2023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
临 2021-075、临 2021-081、临 2021-086、临 2021-103、临 2021-104、临 2021-106、
临 2022-015、临 2022-059、临 2022-090、临 2022-135、临 2023-055、临 2023-062、
临 2023-068),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因为业主方拖欠下属项目公司运营款项,导致下属公司对银行还款逾期。就本案下属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3)宁 01 民初 194 号),调解
如下:(1)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吴忠博兴”)在原告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的贷款本金余额为 142,433,038.06 元;截
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被告欠付本金(已逾期)6,663,428.06 元,利息、罚息和复利
共计 3,024,130.27 元;被告应于 2023 年 8 月起,每月 20 日前向原告偿还 100 万
元,直至付清上述欠付本金(已逾期)6,663,428.06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除第(1)项逾期贷款本息外,后续贷款本息被告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按时偿还,其中:还款本金金额及还款计划详见附件《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计划表》,利息计算及偿还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执行;(3)如被告未按第(1)项、第(2)项按期还款的,视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不
影响被告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2024 年 8 月 30 日后,本协议第(1)
项、第(2)项款项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及提供质押的吴忠市第一、二、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 766,632 元,减半收取 383,316
元,由被告吴忠博兴负担,并于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支付于原告交通银行宁夏分
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于 2023 年 9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3)宁 01 执 1114 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吴忠博兴存款146,053,724.33 元;(2)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就本案吴忠博兴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该笔债权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也可向公司申报债权,领取偿债资源解决本案。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的金融借款纠纷
本案因为业主方拖欠下属公司款项,导致下属公司对银行还款逾期。本案于
2023 年 8 月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湘 12 民辖终 51 号),
裁定如下:准许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同博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就本案会同博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方案,本案于 2023 年 9 月收到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湘 1225 民初 614 号),调解如下:(1)被告会同
博元尚欠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借款本金 61,149,726.99 元及其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的利息,被告会同博元自限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之前还清所欠原告建设银行
会同支行借款本金 61,149,726.99 元及其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的利息,利息按照
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如被告会同博元未在 2023 年 9月 25 日之前清偿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的债务,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对被告会同博元的会同县林城镇双拥路提质改造工程PPP项目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182,007 元,由被告会同博元负担,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已缴纳案件受理费 182,007 元,被告会同博元径向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支付案件受理费 182,007 元。
就本案会同博元与建设银行会同支行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该笔债权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已向公司申报债权,可领取偿债资源解决本案。
(三)与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8 月收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0404 诉前调确 2185 号),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经赤峰市松山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当事人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给付当事人赤峰百盛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361,876 元,如当事人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则自逾期的次日当事人赤峰博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除应立即给付当事人赤峰百盛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剩余全部款项外(已给付的扣除),还应以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给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与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
决书》((2023)宁 0202 行初 47 号),判决如下:被告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保底差额污水处理费 2,489.61 万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五)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因为业主方拖欠下属公司款项,导致下属公司对银行还款逾期。本案于
2023 年 9 月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023 民初 3129
号),裁定如下:在 94,165,375.29 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冶澄迈”)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股权等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于 2023 年 9 月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
9023 民初 3129 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
下简称“农发行澄迈支行”)与被告博冶澄迈于 2019 年 9 月 2 日签订的《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2)被告博冶澄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农发行澄迈支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88,300,218.18元;(3)被告博冶澄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农发行澄迈支行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4)原农发行澄迈支行对被告博冶澄迈质押的《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 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 831,920,000 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2)、(3)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12,626.88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博冶澄迈负担。
就本案博冶澄迈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该笔债权农发行澄迈支行也可向公司申报债权,领取偿债资源解决本案。
(六)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0 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民
申 6223 号),裁定如下:驳回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七)与刘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0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晋 02 民终 153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47,074
元,由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负担 223,5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审判决,于 2023 年 6 月提起上诉,请求
重审法院判令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14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于 2023 年 11 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民
终 432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9,343 元,由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