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70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171,876,097.8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债权江苏银行北京
分行已向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对申报债权予以确认,
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本次诉讼预计不会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
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 2022 年4 月 11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2-02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
京 74 民初 783 号),判决如下:
1、确认博天环境对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的债务为贷款本金 148,000,000 元、期
内利息 8,397,280.05 元、逾期利息 14,623,754.04 元、复利 655,063.78 元、律师费
200,000 元,合计 171,876,097.87 元;
2、确认上述债权为有担保债权,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可以对博天环境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 48.78%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 14,634 万元/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钩、骆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博天环境对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博天环境追偿;
4、驳回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1,230.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宁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债权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已向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对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74 民初 783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