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603 证券简称: *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68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21,414.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债务重整结束后,公司通过主动发起诉讼
解决公司和项目长期应收款。部分诉讼(仲裁) 案件通过协商达成项目还款
方案; 部分诉讼(仲裁)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
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 案件如后续最终得到
法院支持, 预计将对报表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
情况, 加大回款力度,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
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累计新增诉讼(仲裁) 案
件共计 7 例, 累计金额合计为 21,414.84 万元。 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解除行政协议
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8 月 4 日、 2020 年 12 月 12 日、 2021
年 2 月 11 日、 2021 年 3 月 18 日、 2021 年 7 月 3 日、 2021 年 8 月 26 日、 2021
年 9 月 17 日、 2021 年 11 月 6 日、 2021 年 11 月 20 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2
年 3 月 2 日、 2022 年 5 月 28 日、 2022 年 8 月 13 日、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2023 年 6 月 8 日和 2023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的公
告》 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临 2021-081、临 2021-086、
临 2021-103、临 2021-104、 临 2021-106、 临 2022-015、 临 2022-059、 临 2022-090、
临 2022-124、 临 2022-135、 临 2023-055、 临 2023-062),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是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运营款项,导致银行还款逾期。通过
协商和解,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2023)宁 0104 民初 9186 号),调解如下: (1) 截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被告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分
行”) 的贷款本金余额为 27,508,603.30 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被告欠付本金
(已逾期) 3,077,265.28 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 736,630.27 元;被告自 2023
年 7 月起,每月 28 日前向原告偿还 300,000 元,直至付清上述欠付本金(已逾期)
3,077,265.28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 除第一项逾期贷款本息外,后续贷款本
息被告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交行宁夏分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
定按时偿还; (3) 如被告就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还款的,视
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固
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交行宁夏分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剩余全部未付贷款
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如到 2024 年 7 月 30 日,被告仍未将第一项、第二
项剩余全部款项足额清偿的,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提供质押的
污水处理费及自来水费收费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91,170 元,由原告承担 45,585 元,由被告承担
45,585 元;案件受理费 91,17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给
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 与贺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0682 民初 2335 号一审判决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贺勇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1 月提起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682 民初 2335
号,改判被上诉人博天环境向上诉人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0,264,004.35 元,并从
上诉人起诉之日(2022 年 9 月 6 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延
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在欠付被上
诉人博天环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
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川 06 民终 748 号),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勇撤回上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
院(2022)川 0682 民初 2335 号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
案件受理费 83,384 元,减半收取为 41,692 元,由上诉人贺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
裁定。 依据终审裁定博天环境不承担责任。
(三) 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 渝 0108 民初 15931 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
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
判决于 2023 年 2 月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2022) 渝 0108 民初 15931 号判决书,
改判被上诉人重庆市轨道交通( 集团) 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5,323,590 元; 判令上诉人在 5,323,590 元范围内,对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涂山车辆
段原富力现代广场 C 地块医疗垃圾污染场地及周边区域治理及修复工程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于 2023 年 8 月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
05 民终 3110 号),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065 元,
由上诉人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据终审判决博
天环境不承担责任。
(四)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冶市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是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运营款项,导致银行还款逾期。通过
协商和解,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鄂 02 民初 216 号), 调解如下:(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冶市支行(以
下简称“农发行大冶支行”)、大冶博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瑞”) 共
同确认截止到 2023 年 8 月 8 日,大冶博瑞尚欠农发行大冶支行贷款本金 13,8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大冶博瑞继续按照与农发行大冶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 第八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若大冶博瑞未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
八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农发行大冶支行有权于大冶博瑞违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3) 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由农发行大冶支行自行承担;(4)农发
行大冶支行、大冶博瑞再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 792,431.35
元,减半收取 396,215.68 元,由农发行大冶支行自愿负担。
二、 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 未结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 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 案件共计 7 例,未结
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21,414.84 万元, 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2 例, 涉及金
额为 21,016.73 万元,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 5 例,涉及金额为 398.11 万元。 本次涉
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均为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案号 初次收
法律文
书时间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
仲裁阶
段
案件标的(元)
1 (2023)晋
0213 行初
96 号
2023/8/
7
解除行政
协议纠纷
大同博华水务
有限公司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一审未 开庭 109,034,916.74
2 (2023)宁
02 行初 57
号
2023/8/
17
解除行政
协议纠纷
石嘴山市通用
博天第二水务
有限公司
罗平县人民政府 已立案 101,132,339.00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
讼费用。
(二) 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的解除行政协议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 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第三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因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如下:(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大同市御东新区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解除; (2) 请求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能收回的工程款人民币 63,012,500 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截止 2022 年 4 月 18 日前欠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人民币 20,601,783.20 元;
(4)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为人民币 546,389.32 元; ( 5)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额
19,873,860.12 元; (6)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4 月 18 日后应由被告承
担但原告实际承担的运营成本 5,000,384.10 元(前述(2) 至(6) 项合计人民币
109,034,916.74 元);(7) 请求判令第三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8) 请求判令被
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获得法院立案受理, 一审尚未开庭。
2、与平罗县人民政府的解除行政协议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 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因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特许经营协议》及补
充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共计 7,457.55 万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期间商业运营日延误违约金 33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污水处理费共计 2,200.08 万元及利息 125.60 万元,并
按照 LPR+1%持续计算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