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56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和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49,000,000 元和 92,425,5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 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一)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首市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石首博华水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博华”)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首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石首支行”)就与石首博华作为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19)。
根据农发行石首支行与石首博华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农发行石首
支行向石首博华发放的 17,000 万元借款计划将于 2034 年 4 月 17 日到期。
2、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鄂 10 民初 244 号),调解如下:
1、原告同意被告继续按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金额偿还原告余下 136,000,000 元借款及利息。
2、如被告未按照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依据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原被告一致同意就上述协议条款提请法院制作书面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 786,800 元,减半收取 393,400 元,由原告农发行石首支行负担。
(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
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澄迈支行”)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
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驳回农发行澄迈支行的起诉请求。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和 2023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4)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9)。
2、案件进展情况
农发行澄迈支行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
法院(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裁定,指令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琼96 民终 2247 号),裁定如下:驳回农发行澄迈支行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
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鄂 10 民初 244 号);
2、《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6 民终 2247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