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18,500 万元及罚息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北
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和赵笠钧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京 74 民初 938 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借款 18,500 万元及罚息;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 20 万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3、汇金聚合、赵笠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汇金聚合、赵笠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徽商银行北京分行追偿;
5、驳回徽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36,030 元,由公司、汇金聚合、赵笠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笔债权已参与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74 民初 938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