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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2-13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10,553.3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6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10,553.35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和 2022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
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临 2021-081、临 2021-086、临 2021-103、
临 2021-104、临 2021-106、临 2022-015、临 2022-059 和临 2022-090),其中涉案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8 月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2)
 晋 09 执 210 号),通知如下:原执行法院原平市人民法院扣划 514,338.84 元、
 202,000 元,执行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 710,732 元,被执
 行人博天环境自动履行 3,000,000 元,本院扣划博天环境分公司 245,278.36 元,
 扣划协助执行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614,941.86 元,共计 13,287,291.06 元。

  (二)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8 月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重审案号(2022)川 14 民初 33 号),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合计 为 23,730,183.72 元;(2)判令被告一在欠付被告二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对原告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原告对彭山青龙污水厂改建工程项目进行折价 或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金额范围 内向原告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至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在第一项、第 二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八被告共同 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三)与吴忠市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8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2)宁 0302 民初 3799 号),判决如下:(1)公司向原告吴忠市顺通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3,803,071.82 元及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 日的利息
 167,948.02 元,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8,738 元,
 由原告负担 3,112 元,由公司负担 105,626 元。

  (四)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2年9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桂 1121 民初 457 号),判决如下:(1)确认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解除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 17,489,272.96 元及利息;(3)原告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请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1,532,720 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814 元由公司负担 60,814 元,原告负担 45,000 元。

  公司对上述判决中判决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服,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已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处于立案审核阶段。

  (五)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号(2022)京仲案字第 2448 号))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 3120
号),裁决如下:(1)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
金 24,833,283.28 元;(2)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871,716.28 元,并继续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 248,323.69 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六)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号(2022)京仲案字第 2449 号))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 3130
号),裁决如下:(1)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
金 7,440,249.72 元;(2)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61,173.16 元,并继续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 106,435.48 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七)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大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同仲裁字第 056
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4,611,407.19 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 1,061,199.11
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用 61,859 元由申请人承担6,172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55,687 元。

  (八)与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部分案款 398,460 元;并执行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尚有债权 444.48 万元等未实现。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 0118 执恢 215 号), 裁
定如下:终结法院(2020)京 0118 民初 5211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6 民初 36416 号),判决如下:(1)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共计 49,936,108.31 元,利息 562,747.23 元,罚息 397,479.11 元,并给付相应的的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直接向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什邡公司”)、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城公司”)收取质押登记证明编号尾号为 6685 及 4659 项下应由什邡公司、蒲城公司给付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公司、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等专利权质押登记项下的《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提供的质押知识产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骆涛对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汇金聚合、赵笠钧、骆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5)若公司、汇金聚合、赵笠钧等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6,281.67 元,公告费 700 元,均由公司、汇金聚合等共计十被告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汇金聚合等共计七被告负担。

  本案同时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06 民初 36416 号),裁定如
下:(1)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2)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0.9989%股权;(3)冻结公司所持有的雷州博瑞水务有限公司 26.928%股权。


  (十)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11 民初 186 号民事判决,
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2 年 9 月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民终 531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9,800 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一)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0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22)宁 03 执 144 号),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宁 03 执 144 号案
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十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2022)宁 0205 执 366 号之二),裁定如下:解除对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

  (十三)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5 民初 7161 号之一),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十四)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
鄂 9005 民初 2008 号之四),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十五)与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收到大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同仲裁字
第 044 号),裁决如下:(1)终止、解除申请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
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签订的大同市御东
新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委托运营协议》;(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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