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603 沪市 *ST博天


首页 公告 60360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0360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公告日期:2022-11-23

60360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PDF查看PDF原文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陷入经营和财务困境。如果博天环境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进行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博天环境,避免其退市和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与债权人需要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博天环境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将对博天环境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博天环境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天环境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博天环境现有总股本 417,784,056 股,其中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705,000 股,注销完成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由 417,784,056 股变
更为 415,079,056 股。

  本重整计划将以博天环境 415,079,056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3.27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550,711,745股。转增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增至 968,495,801 股(扣除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为 965,790,80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 550,711,745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 16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2.转增股票中的 390,711,745 股用于清偿债务。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博天环境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 4.3.2 条
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博天环境原出资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公司基本面将逐步改善,逐步提升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博天环境原出资人持有的股票以及债权人分得的股票价值得以提升,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