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165,069,216.2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收到北
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24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赵笠钧
第四被告:骆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京 74 民初 783 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9 年 8 月 16 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了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为 1.5 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第三、第四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2019 年 8 月 20 日及 2019 年 9 月 17 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两份
授信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公司借款合计金额为 15,000 万元;第二至第四被告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 年 11 月及2020 年 11 月,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以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 48.78%股权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债务本金 15,000 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月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6)。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5 亿元,并支付截至 2021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人民币 8,397,280.05 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罚息人民币
6,284,687.50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复利人民币 187,248.74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5、判令第一被告以其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 48.78%的股权为其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股权及其孳息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就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第 1、2、3、4 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金额为人民币 165,069,216.29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