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30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165,758,735.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汝州博华水务有
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
书。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就与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和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京 74 民初 794 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8 年 11 月 8 日,华夏金租(出租人)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与被告四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三向华夏金租出具《担保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华夏金租向被告一开展不动产及有形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依约按时向被告一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共计 1.6 亿元。被告一以其汝州第三水厂 PPP 项目的水费收费权及相应应收账款、权益质押给华夏金租;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 100%的股权及相关权利和权益质押给华夏金租,用于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公司和被告三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至今未履行应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支付租金 11,462,528.11 元的付款
义务,截至华夏金租提起本次诉讼时,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 11,462,528.11 元及相应的迟延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人民币 154,296,205.29 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 2 元;
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费用;
以上暂计:165,758,735.40 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对原告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就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对被告一基于其与汝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于 2016 年 1 月签订的汝州第三水厂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形成的水费收
费权及相应应收账款、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就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对被告四持有的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8、确认在原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权受偿完毕前,原告对租赁给被告一使用的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9、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租赁物的价款,在被告一对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范围内受偿;
10、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