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29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309,438,773.3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收到天
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七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立案日期:2022 年 4 月 1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赵笠钧
第七被告:骆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津 0101 民初 3396、3400、3401、3402、3403、3404、3405、
3406、3407、3408 号
开庭时间:2022 年 4 月 27 日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20 年 3 月和 2021 年 12 月,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 10
份《借款合同》;2019 年至 2021 年,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第四、第五被告分别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 年至 2021 年,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与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被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借款用于归还原有借款,借款归还后公司债务本金余额为25,765.00 万元,第一被告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出质,第一、第四、第五被告将其享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出质,第二、第三、第六、第七被告向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相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债务本金余额 25,765.00 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及进展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1-023)和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逾期债务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5)。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25,765.00 万元,偿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
的欠息 5,178.88 万元,并偿付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
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判令原告就被告出质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其余被告对第一被告的第 1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