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57,153,966.7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收到天
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银行”)就与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立案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天津市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赵笠钧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津 0319 民初 4133 号
开庭时间:2022 年 4 月 13 日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20 年 6 月 17 日,滨海农商银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与第二、第三被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第四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滨海农商银行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向公司发放贷款 5,000 万
元,第二至第四被告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债务本金余额 5,000 万元已经
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
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3)。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7,143,966.70 元;
2、判令第一被告以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10.504%的标准
偿还原告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 10.504%的标准偿还原告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3、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 10,000.00 元
4、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对上述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以上数额暂合计为:57,153,966.70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