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5,291.6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
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9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5,291.66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和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
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
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临 2021-081、
临 2021-086、临 2021-103、临 2021-104 和临 2021-106),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
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执行裁定书(2021)内 0206 执 108 号之二,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于2022年1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内 0206 执恢 3 号,通知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将执行款1,457,335.60 元付到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账户;(2)负担申请执行费16,973 元。
(二)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 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 74 执 96 号之一,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第 062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与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 月收到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鄂 1081
民初 1812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认可尚欠原告原城北污水处理厂搬迁清算费用3,489.83 万元;(2)博华水务同意于原城北污水处理厂搬迁清算费用审计结果确
定后 30 日内支付 3,489.83 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3,489.83 万元履行期满期
间,博华水务同意原告保持已经冻结的博华水务相当于 3,489.83 万元的财产,原告同意不再进一步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3)如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原告承诺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3 日内申请解除对被告资产的冻结:①被告支付完毕搬迁清算费用 3,489.83 万元;②原告回购公司持有博华水务股权或者同意公司转让其持有博华水务的股权,双方就搬迁清算费用是否履行另行协商达成协议;(4)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对剩余全部欠款强制执行;(5)公司对以上清算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原被告另行达成协议;(6)本案诉讼费 108,146 元,由被告博华水务负担,同清算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 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 6311 号,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五)与北京宁津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 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 4288 号,
裁决如下:(1)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2)本案仲裁费 136,001.06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1 月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
11 民初 186 号,判决如下:(1)确认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全椒住建局”)与公司、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丰环保”)在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解除;(2)公司、格丰
环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全椒住建局图审延期违约金及逾期竣工违约金合计 550 万元;(3)全椒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2,51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驳回全椒住建局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498,100 元,由全椒住建局、公司、格丰环保
分别负担 107,960 元、195,070 元、195,07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12,080 元,由全
椒住建局、公司分别负担 182,080 元、30,000 元。
(七)与博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2 月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01
民初 21338 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博华(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八)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期间,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于 2022 年 2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 01 民初 1643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6,831.5 元,由公司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9 例,未
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5,291.66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公
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39 例,涉及金额为 5,291.66 万元。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
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起
序 案号 诉/应诉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第三人 管辖法院 诉讼程 案件标的(元)
号 文件时 序阶段
间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
(2021)琼 2022/1/ 建设工程 重庆长寿建 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海南省澄 一审未
1 9023 民初 11 施工合同 设工程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迈县人民 开庭 5,740,876.87
3767 号 纠纷 限公司、博冶(澄迈) 法院
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2021)陕 2022/2/ 建设工程 安徽恒水公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西安市临 一审未
2 0115 字第 25 合同纠纷 用工程集团 限公司 潼区人民 开庭 31,105,329.36
7161 号 公司 法院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5,740,876.87 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冶公司作为项目 EPC 总承包方,向法院申请追加分包方博天环境、建设单位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已获得法院受理。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未付工程款 28,022,870.6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082,458.74 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