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103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6,844.9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
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1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6,844.91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和 2021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临 2021-075、
临 2021-081 和临 2021-086),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14 民初 112 号,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负担。
(二) 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411 民初 4453 号,判决如下:(1)公司支付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工程款 4,540,25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公司支付金佰利报酬 1,333,333.3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驳回金佰利对被告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驳回金佰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
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46,481 元,由金佰利负担 16,481 元,公司负担 30,000 元。
(三) 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皖 0802 执 1612 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共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20,571,326.30 元,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四) 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7991 号公证书及(2021)京长安执字第 102 号执行证书,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开始立案执行。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1)京 03 执 635 号之二,内
容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密云区康宝
路 2 号院 2 号楼 1 层、密云区康宝路 2 号院 4 号楼 1 至 3 层、密云区远光街 1
幢 1 层等 8 套不动产以及担保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密云经济开发区康宝路 2 号的不动产的查封及抵押;(2)被执行人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密云区康宝路 2 号院 2 号楼 1 层、密云区康宝路 2 号院 4 号楼
1 至 3 层、密云区远光街 1 幢 1 层等 8 套不动产以及担保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
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密云经济开发区康宝路 2 号的不动产归买受人北京三合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
(3)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前述房产已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第三方最高价竞得。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1 例,
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6,844.91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
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41 例,涉及金额为 6,844.91 万元。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
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起
序 案号 诉/应诉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诉讼程 案件标的(元)
号 文件时 序阶段
间
(2021)陕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咸阳市渭
1 0404 民初 2021/10 建设工程 北旺集团有 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 城区人民 一审未 14,452,819.96
5515 号 /14 合同纠纷 限公司 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 法院 开庭
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北京市朝
2 暂无 2021/10 金融借款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汇金聚合(宁 阳区人民 一审未 10,222,140.91
/20 合同纠纷 北京朝阳北 波)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院 开庭
路支行 司、赵笠钧
(2021)鄂 2021/11 石首市住房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湖北省石 一审未
3 1081 民初 04 合同纠纷 和城乡建设 限公司、石首博华水务 首市人民 开庭 34,898,300.00
1812 号 局 有限公司 法院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北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4,452,819.96 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诉讼保全等全部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9,838,294.79 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与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其与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立即履行《石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约定原城北污水处理厂搬迁清算费用 3,489.83 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