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081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7,038.8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
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8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7,038.80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和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 和临 2021-075),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
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2020)宁 0205 民初 2190 号,调解如下:(1)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 4,245,794.01 元,如逾期支付,需支付相应利息;(2)公司不再就本案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权利;(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5 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11,732.5 元,由公司负担11,732.5 元。
(二)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75)。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鲁民终 1058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0,332 元,由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91,800 元,由公司负担 284,32 元。
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鲁 01
执 1915 号,责令公司履行(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并负担案件执行申请费。
(三)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
京 02 民初 138 号,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
资有限公司(上述五方当事人以下统称“被告方”)承诺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之
前向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 20,617,042.99 元;(2)收到上述款项并抵扣保证金后,各方确认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还未还租金本金款项金额
为 39,118,195.38 元,截至 2021 年 8 月 1 日的逾期利息 7,141,310.45 元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之前清偿完毕;(3)被告方应按照上述两条确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收到第(1)条所有款项后二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被告方履行前述约定的所有义务后,原《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二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法院就本案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5)如被告
方未严格履行前述任一期义务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让权。(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3,114.5 元,诉讼保全费及保险费共计 57,200 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皖 0802 执 1612 号之四,裁定如下:(1)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7,878,727.47 元范围内向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承担给付责任;(2)划拨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7,878,727.47 元(最高限额)。
本案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皖 0802 执异 27-1 号,裁定追加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接受人民币 15,647,100.00 元范围内对法院(2020)皖 0802 民初 1132 号民事
判决确认的公司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晋
0981 执 754 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公司收到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41,370 元;(2)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 521 元。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晋
0981 执 799 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11,494,676.86 元及利息;(2)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1,370 元及执行费 78,895 元。
同时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晋 0981 执 799 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收入 11,614,941.86 元;(2)查封、扣押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价值 11,614,941.86元的财产。
(六)与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 0792 民初 609 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302 元,由原告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8 例,
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7,038.8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2 例,
涉及金额为 1,313.97 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36 例,涉及金额为 5,717.01 万
元。
(1)公司作为原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起
序 案号 诉/应诉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诉讼程 案件标 的(元)
号 文件时 序阶段
间
(2021)晋 借 款 合 同 原平市博兴 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 山西省原 一审未
1 0981 民初 2021/7/ 供水有限公 府、原平经济技术开发 平市人民 3,572,233.38
1049 号 12 纠纷 司 区管理委员会 法院 开庭
(2021)晋 借 款 合 同 原平市博华 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 山西省原 一审未
2 0981 民初 2021/7/ 污水处理有 府、原平经济技术开发 平市人民 9,567,491.50
1050 号 12 纠纷 限公司 区管理委员会 法院 开庭
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和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公司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起
序 案号 诉/应诉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诉讼程 案件标 的(元)
号 文件时 序阶段
间
(2021)京仲 北京宁津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北京仲裁 收到仲
1 案字第 2021/7/ 合同纠纷 达金属材料 裁申请 12,442,910.00
2766 号 19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委员会 书
(2021)宁 建 设 工 程 江西省弘毅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宁夏回族
03 民初 73 2021/8/ 施 工 合 同 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宁夏博昌环境 自治区吴 一审未
2 24 忠市中级 开庭 32,642,192.60
号 纠纷 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一: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二: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