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6,745.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3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6,745.20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和 2021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和临 2021-029),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京 0108 民初 57461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博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 23,627,898.86 元及利息;(2)公司对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 309,939 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 159,939 元,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50,000 元;申请费 5,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216 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天环境(济南)生态
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并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1)鲁民终 1058 号),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博天环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500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陕 0802
民初 4718 号/(2020)京 0108 民初 49196 号)
本案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
0108 民初 49196 号),调解如下:(1)博天环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中国
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10,428,007.99 元,若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需支付相应利息。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就本案全部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博天环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3)案件受理费 50,796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国化
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四)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25 号),裁决如下:(1)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博泰”)向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租赁”)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49,805,854.54 元,及违约金 1,609,428.60 元;(2)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3)大冶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2,510.22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4)国投融资租赁对大冶博泰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博天环境对大冶博泰在上述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477,228 元,全部由大冶博泰和博天环境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京 03 执恢 153 号),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7991 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 213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双方对(2020)京长安执字第 213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无异议,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内 0206民初 1146 号)
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
书((2020)内 0625 执 1000 号):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天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2020)内 0625 民初 1146 号民事
调解书的内容,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将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七)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
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皖 0802 执 1612 号、(2020)
皖 0802 执 1612 号之二)和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7、临 2021-017)。
公司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评估其持有的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5,000 万(出资额)股权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续公司提出复议,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 08 执复
26 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 0802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八)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辽 0213 民初 4106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5,466,820 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共合计 73,12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000 元,被告博天环境负担 53,128 元。
(九)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
0921 民初 30 号),调解如下:(1)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 30,129,513.05
元;(2)公司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到期未付商业承兑汇票,
总金额共计 850,000 元;(3)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4)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3,058,673.69 元;(5)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利息损失 54,058 元;(6)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 45,942 元,原
告已经缴纳,公司应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
(7)上述费用支付完毕后,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对公司一切保全措施的申请(包含永兴博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待原告配合公司完成回用水站调试及竣工移交工作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
剩余工程款 1,517,413.5 元。如因被告原因于 2022 年 5 月 1 日前仍不能竣工验收,
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 45,942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十)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 1302 民初 2326 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鲁 1302 民初 2326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同时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 1302民初 2326 号),调解如下:(1)根据一审审计结算金额,被告博天环境对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数额约为人民币 1,124 万元,最终金额以临沂市财政局二审报告为准进行调整。如不需要进行二审的话,以一审审计报告为准;(2)上述款项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支付,被告博天环境承诺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剩余款项于二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
月内进行支付。但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该工程仍未进行二审结算,被告博天
环境需在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再支付 972 万元,待二审审计报告出具时再最终结
算或明确不需要二次审计时按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如有剩余工程款在 30日付清;(3)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被告博天环境支付的工程款 100 万元,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一周内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4)案件受理费 53,058 元,由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十一)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收到安徽省滁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 11 民终 691 号):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
(十二)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