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80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7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000,000.00 元 。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此前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198,113.21元(不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02,801,886.7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10月12日全部到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7,198,113.21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75,471.6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1,726,415.1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2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签署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事宜。近日,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三家银行以及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公司全资子
公司宣汉正原微玻纤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及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至2022年10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金额(元) 用途
号
宣汉正原 中信银行股份 年产 5 万吨高性能
1 微玻纤有 有限公司重庆 8111201012200564896 209,895,140.58 超细玻璃纤维棉建
限公司 金州支行 设项目
重庆再升 中国建设银行 年产 8000 吨干净空
2 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50050108360009588888 152,812,338.14 气过滤材料建设项
有限公司 重庆渝北支行 目
重庆再升 兴业银行股份 干净空气过滤材料
3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 346010100104424467 48,604,182.39 智慧升级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重庆再升 中信银行股份
4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 8111201013100564316 91,490,225.68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金州支行
注:上表所列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
包含了未扣除的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50108360009588888,截至2022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281.2338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干净空气过滤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灿雄、戴焜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甲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201013100564316,截至2022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9,149.0225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灿雄、戴焜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