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中水园乙3号楼105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
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
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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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合众创世承诺:所持
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裁罗衍记承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持有合众创世100%的股权,自引力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合众创世的股权。
公司股东罗衍玉承诺:自引力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引力传媒的股份,也不要求
引力传媒回购该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南丰长祥、上海富厚加大、新疆百富华、重庆越秀、夏锐、上
海富厚骏领、上海齐铭投资、张召阳、潘欣欣、杨辉、张华承诺:自引力传媒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引力传媒的股份,也不要求引力传媒回购该股份。
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谭建勇、桑志勇、王骞、李浩、李建新、
王晓颖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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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
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
价的具体预案,并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3)停止条件:在本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本稳定股价预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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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
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
价,并保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②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持
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
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公司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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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若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参照公司领薪董事的平均薪酬的30%以自有资金购
买),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若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超过公司领薪董事上年度的平均薪酬总额)。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程序并取得所需的批准后,由发行人实施股份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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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召开董事会并作
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
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