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28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6 日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
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60,000,000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持有的 1,018,623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158,981,377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8,981,377*0.30)÷160,000,000≈0.2981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1 元)÷(1+0)=前收盘价格-0.298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刘建华、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10-82898898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