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中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部分,由于本次激励对象中54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5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48.6531万份进行注销:包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3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4585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20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48.1946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中持有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61 名,已授予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645.6115 万份;持有尚未获准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12 名,已授予尚未获准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66.4054 万份。相关内容如下:
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详见北京高能时代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高能环境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中“(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部分。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高能环境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达成。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本次满足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3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549.4741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本次满足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8月14日(2021年8月14日为星期六),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5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205万份。
3、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6),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4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4、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8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5、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9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6、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新增股份上市日起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7.15 元/股,期权数量调整至 8,863,396 份;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7.51 元/股,期权数量调整至 3,359,266 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披露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8),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限制行权期为 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8、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本次激励对象中 54人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 5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48.6531 万份进行注销:包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3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00.4585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20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48.1946 万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中持有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61 名,已授予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45.6115 万份;持有尚未获准行权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12名,已授予尚未获准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66.4054 万份。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及数量
1、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
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比例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该比例与 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部分,由于本次激励对象中 54 人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 5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48.6531 万份进行注销:包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3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00.4585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20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48.1946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的 5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48.6531 万份进行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对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中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54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已
不符合全部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比例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该比例与 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的 54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48.6531 万份进行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依据、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