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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8:高能环境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603588:高能环境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09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说明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18年8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在公司宣传栏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3、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
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2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0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的2,246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进入行权期开始,对该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9.43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9年8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57.50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9.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满足条件的179名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开始行权,行权有效期为2019年9月17日-2020年9月16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4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731.310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之要求,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间为2019年11月20日-2020年9月16日,可行权数量为731.3102万份。

  9、2019 年 8 月 27 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激励计
划》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满 12 个月,预留的 4 万份
股票期权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

  10、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本次激励对
象中 52 人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 52 人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269.0898 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97 名,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976.9102 万份。

  11、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269.0898 万份股票
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


  12、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 557.50 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13、2020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高能环境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本次限制行权期为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14、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披露《高能环境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限制行权期间延长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本次限制行权期将
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延长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
行权。

  15、2020年6月11日,公司披露《高能环境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16、2020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2019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9.36元/股,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9.83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规定,自公司2019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故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1= P0-V=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9.43元/股-每股的派息额
0.07 元/股=9.36 元/股。

  行权价格 P2= P0-V=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9.90 元/股-每股的派息额 0.07 元/
股=9.83 元/股。

  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自 2019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9.36 元/股,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9.83 元/股。

    三、本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调整方法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自2019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规、决议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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