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高能环境 股票代码:60358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环境”、“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及其关联人李兴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卫国、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曾越祥、何义军、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锁定期结束后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李卫国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持股比例29.73%)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1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刘泽军(持股比例8.09%)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许利民(持股比例7.15%)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绵阳基金(持股比例12.38%)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君联睿智(持股比例8.82%)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李卫国、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增持方案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40%的资金增持股份,年度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8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达到其应增持金额。
(3)股份回购。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比例不超过2%。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3)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将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持续满足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6、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7、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其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职务变动的,仍要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李卫国承诺如下: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李卫国所持发行人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
若李卫国未能履行其他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李卫国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李卫国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李卫国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同时,在此期间,李卫国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李卫国所持发行人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若本人未能履行发行人上市前所做的相关承诺,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