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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3 沪市 捷昌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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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3:捷昌驱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9-20


股票简称:捷昌驱动                                  股票代码:60358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八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捷昌驱动”、“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众盛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其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的承诺

    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理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捷昌控股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捷昌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胡仁昌及陆小健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份的股东,双方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众盛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自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及股票市场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