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iecangLinearMotion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0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8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12,080.0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2、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作出承诺:若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
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3、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
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
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
的承诺 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
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其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
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
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
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
理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
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
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5、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捷昌控
股作出承诺: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
股份。
6、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8月1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发行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润做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二)众盛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李博、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其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