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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1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ecang Linear Motio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
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总数不超过
3,0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12,0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2、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众盛投资作出承诺:若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
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3、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
潘柏鑫、黄占辉、杨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
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
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黄占
辉、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其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
仁昌、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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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
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
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理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上述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
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投资者, 发行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
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之相关信息不等于发行人对自身未来的经营利
润做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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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仁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二)众盛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众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东陆小健、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黄占辉、杨
海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
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吴迪增、
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潘柏鑫、黄占辉、杨海宇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其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相关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仁昌、陆小健、
吴迪增、沈安彬、徐铭峰、张坤阳同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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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的承诺
北京蓝太诺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拙朴厚华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石家庄德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
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企业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管理
的金融产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代表的金融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金
融产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
通限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愿意遵从相应的锁定要求。
(五)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一)胡仁昌及陆小健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胡仁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陆小健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双方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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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二)众盛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众盛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自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