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商业汇票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