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同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