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HUIJINTONGPOWEREQUIPMENTCO.,LTD.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杜村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5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汇金通”、“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锋、刘艳华夫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刘雪香、刘雪芳、刘雪梅、刘雪华、路遥、苏延女、董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
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不足履行增持义务金额的,则补充截留工资薪酬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对于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锋、刘艳华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2)本人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公司公告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本人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