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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9 沪市 长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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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9:长久物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1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线177号10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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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薄世久和李桂屏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如有)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久集团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其余部分的的股份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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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新长汇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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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李延春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监事李万君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明智合信广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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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
    2、如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管李涛、丁红伟、张振鹏、陈钢、王冬梅承诺:“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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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情况下,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在满足条件时公司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