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久物流 股票代码:603569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ChangjiuLogisticsCorp.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物流”、“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薄世久和李桂屏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如有)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久集团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其余部分的的股份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新长汇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李延春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股东、监事李万君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明智合信广富承诺:
“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
2、如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管李涛、丁红伟、张振鹏、陈钢、王冬梅承诺:“1、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情况下,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在满足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5%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直接扣除。
(3)在满足条件时公司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