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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5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线177号10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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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410万股   
其中:本次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万股,不超过5,410万股。根据询价结果,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公司实际资
金合理需求时,启动老股转让。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数不超过4,000万股,并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最终数量由发行人与保
荐机构协商确定,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1,638.4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除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其
余部分的股份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
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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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
减持方式、减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
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
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
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薄世久和李桂屏夫妇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长
久物流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
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
“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
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
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或者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如有)中扣留与本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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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新长汇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不
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长
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
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
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
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
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李延春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
长久物流回购本人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
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
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及监事李万君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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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长久物流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
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
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
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者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明智合信广富(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本合
伙企业所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如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
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6个月。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马德骥、李
涛、丁红伟、张振鹏、陈钢承诺: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长久物流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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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
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
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
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
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
酬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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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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