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23 号),因资产规划需要,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600.03 万股给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为 100%持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兴盛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兴盛 6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飞龙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飞龙 20 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巡洋 12 号”)。本次股份变动系大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一、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
发来的告知函,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 600.03 万
股给迎水兴盛 6 号、迎水飞龙 20 号和迎水巡洋 12 号,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
士和项奕豪先生已与上述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1、 股份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转让均价 转让数量 转让比例
(元/股) (万股) (%)
王素勤 大宗交易 2022 年 1 月 5 日 32.20 300.00 0.23
项淑丹 大宗交易 2021 年 12 月 30 日- 37.08 300.03 0.23
2022 年 1 月 10 日
2、 本次转让前后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和项奕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变动情况
转让前 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王素勤 4,552.03 3.49 4,252.03 3.26
项淑丹 300.03 0.23 0 0
项奕豪 300.00 0.23 300.00 0.23
迎水兴盛 6 号 - - 200.03 0.15
迎水飞龙 20 号 - - 200.00 0.15
迎水巡洋 12 号 - - 200.00 0.15
合计 5,152.06 3.95 5,152.06 3.95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王素勤、项淑丹、项奕豪
乙方: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兴盛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
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飞龙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乙方为私募基金产品。乙方的委托人为项淑丹、项奕豪,合计持有乙方 100%份额。甲方拟合计将所持不超过 6,000,300 股(含本数)转让予乙方。
2、 乙方由项淑丹、项奕豪全额出资,且乙方专项用于承接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3、 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各事项上,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权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4、 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甲乙双方承诺,因甲方持股和乙方持股合并适用《减持新规》等规则,未来如有股份增减持行为,需严格遵守增减持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股份应合并进行信息披露。甲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进行甲乙方的信息披露。
6、 一致行动的期限:本协议有效期 5 年;如无新的书面协议,期满后自
动续期。
7、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