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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7:珍宝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

公告日期:2021-11-13

603567:珍宝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 PDF查看PDF原文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金额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调整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分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分、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分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崔少华:                    林瑞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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