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任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公司拟任董事会秘书学历、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少华: 林瑞超: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