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1-020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限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同时公司不得对征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配公司行为的人。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配公司行为的人。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