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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66:普莱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24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开发区凌波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发行股数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
                                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3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先生,总经理孙进忠先生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3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许科、孙进忠、宋永军、王祝
义、胡伟、张珍、马随营、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裴莲凤
及其关联方张志伟、裴守文、焦黎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
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及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1—1
孙进忠、宋永军、王祝义、胡伟、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
裴莲凤同时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不当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及时将该等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
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先生,总经理孙进忠先生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3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许科、孙进忠、宋永军、王祝
义、胡伟、张珍、马随营、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裴莲凤
及其关联方张志伟、裴守文、焦黎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
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许科,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孙进忠、宋永军、王祝义、胡伟、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
裴莲凤同时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不当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如其未及时将该等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
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1—1—4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4年5月4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对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张许
科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启动上述措施的具体条件分别为:
    (1)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
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张许科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
中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
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
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三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张许科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予以实
施。如协商不成,公司将按照控股股东张许科增持公司股票、回购公司股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
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方式
                                     1—1—5
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15日内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3,000万元。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3,000万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张许科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控股股东张许科决定采取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张许科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进忠、宋永军、王祝义、胡伟、康相涛、田克
恭、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刘兴金、裴莲凤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进忠、
宋永军、王祝义、胡伟、康相涛、田克恭、周莉鹏、白朝勇、张立昌、乔荣岑、
刘兴金、裴莲凤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人员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30%,增持计划完
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1—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
股价的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出具并履行公司发
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本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则:(1)
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
上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还其本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
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
为,直至公司履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