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4/30 - 2024/5/6 2024/5/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02,671,151.68 元。因公司已在报告期内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3 年度以总股本
369,080,949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2,464,200 股,即以
366,616,7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654,187.25 元。2023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 2023 年第三季度已分配的现金红利92,270,237.25 元)占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68.01%。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366,616,749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66,616,749×0.25)÷369,080,949=0.2483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33)÷(1+0)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4/30 - 2024/5/6 2024/5/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25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2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2897199
联系传真:0571-228971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 111 号
邮政编码:311215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