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1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10 月 26 日,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 裁、副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
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六)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易等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百分之十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人民币; 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的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
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