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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8 沪市 健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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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8:健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修正稿)

公告日期:2015-01-31

股票简称:健盛集团                                   股票代码:603558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asanHoldingGroupCo.,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声明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17081053006050。2015年1月10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张茂义、杭州普裕、江山普裕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在本人担任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四、本人所持有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