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吴昊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吴昊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因此,同意聘任吴昊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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