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 贵人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股权转让款 18,006 万元以及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至实际
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4 日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157.88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业绩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光雄先
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将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陈光雄先生。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于 2019 年 7 月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晋江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闽
0582 民初 8907 号],该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就杰之行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陈光雄先生、邱小
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签署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时履约,公司向福建省泉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 05 民初 1912 号《民
事判决书》,陈光雄先生败诉。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
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 1091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陈光雄先生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 05 民初 191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 1091 号《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院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初 1912 号民事判决,发回泉州中院重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2)闽05民初164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陈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以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陈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4日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157.886万元;
(三)在陈光雄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后的三十日内,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协助陈光雄办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30.01%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3,532.1元,由被告陈光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业绩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