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厂区内的工业房地产对外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各项资料,充分了解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背景,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获得了我们事前认可;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定条件;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以及公司编制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是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形成,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承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财务顾问、评估、法律工作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由其出具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8、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保护了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贝洪俊、杨桦、王商利
2021 年 11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
贝洪俊 杨桦 王商利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