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 贵人 公告编号:临 2020-078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 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 18006 万元及违约金 3,428.6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公司与陈光雄先生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
股权转让交易纠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 2020-071 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
陈光雄提起诉讼。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闽 05 民初 1912 号】,泉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本公司为案件原告,陈光雄先生为案件被告。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案件事实
2018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
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分两次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第一次股权转让,原告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 2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总计应向原告支付 12000 万元对价。第二次股权转让,原告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 30.01%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总计
18006 万元对价,其中第一期转让款 3000 万元应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第二期转让款 6006 万元应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9000
万元应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
能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
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作出(2019)
闽 0582 民初 8907 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
后因被告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原告与被告、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达成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其中第一期转让款 2606 万元最晚应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3400 万元分十一笔支付(最后一笔最晚应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12000 万元最晚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原告应在收到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和民事调解书中全部债权后,配合被告、杰之行公司将原告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 30.01%股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未能按照《补充协议》按时足额付款的,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各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截止时间和数额计算逾期时间和逾期基数,并按日 0.05%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协议》签
订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截止 2020 年 10 月 15 日的第二次股权转让项下的全部
已到期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4286430 元,具体计算依据如下表:
违约金计算表(单位:万元)
违约金计 付款截止日 违约金暂计日 违约金计 日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
算基数 算天数 利率
3000 2019/6/30 2020/10/15 473 0.0005 709.5
6006 2019/9/30 2020/10/15 381 0.0005 1144.143
9000 2019/10/31 2020/10/15 350 0.0005 1575
违约金合计 3428.643
未付股权转让价款与违约金合计 21434.643
截止 2020 年 10 月 15 日,被告累计到期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5306 万元,
已超过第二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74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项下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18006 万元。
原告认为,在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长时间拖欠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泉州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如上请求。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18006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期间的违约金 34286430 元(计算依据详见下
文“违约金计算表”),2020 年 10 月 15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被告未付的股权转
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2 两项金额合计 21434643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