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 2019-027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 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790 万元及违约金 207.9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第四部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公司与陈光雄先生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股权转让交易纠纷,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19)闽 0582 民初 8907 号,目前进入诉讼程序,本公司为案件原告,陈光雄先生为案件被告。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涉及的初始交易情况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与陈光雄、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
(普通合伙)、杰之行于晋江市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陈光雄先生拟受让本公司持有的杰之行 50.01%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30,006 万元。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
股权及变更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公告》(编号:2018-080)。
(二)案件事实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将持有的杰之行 50.01%的股权转让给陈光雄先生。其中,第一次股权转让,公司将持有的杰之行 20%的股权转让给陈光雄先生,陈光雄先生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12,000 万元。
该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即陈光雄先生应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之前
向本公司支付转让款 6,000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之前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3,600 万元;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之前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2,400 万元。本公司应
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陈光雄及杰之行,将持有的杰之行 2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陈光雄名下。
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如陈光雄先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陈光雄先生应当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定已将杰之行 2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陈光雄先生名下。但陈光雄先生仅按期支付了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期款项,后续两期转让款的支付均延期,至本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之日,仍有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三期转让价款中的 1,790 万元尚未支付。
(三)请求内容、理由
因本公司多次要求陈光雄先生按约定支付拖欠的款项,但其后续做出的按期
支付承诺均未履行,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向法院请求判令陈光雄先生按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次股权转让剩余款项1,790万元及违约金207.98万元(违
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法院已启动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并将传票送达被告,但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与陈光雄先生之间的杰之行 50.01%股权交易金额共计 30,006 万
元,本次诉讼案件仅涉及第一次股权转让交易(即对应杰之行 20%股权及对价12,000 万元),目前,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即对应杰之行 30.01%股权及对价18,006 万元)中,陈光雄先生也未能按期支付款项,本次诉讼亦导致存在后续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失败风险,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将持续敦促陈光雄先生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适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