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4-033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及《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 由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由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证号:9133010076546451X1。 代码证号:9133010076546451X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2 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
理人员。 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3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4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会决议。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
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6 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删除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的报酬事项;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和弥补亏损方案;
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 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